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5號上訴人 周木杞
陳信澍 周碧霞 陳永明 張密卿 顏博熙 張德松 周保谷 陳金樹 陳朝成 陳朝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