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1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4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文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41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