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汪炳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炳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炳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
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汪炳志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㈠98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98年度台上字第65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98年度訴字第343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98年度訴字第44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㈣99年度訴字第
53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㈤99年度訴字第68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以㈥99年度訴字第2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㈦99年度訴字第272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㈡、㈢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4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另㈣、㈤、㈥、㈦案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9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前揭應執行均與㈠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99年7月9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11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
9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