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1月確定,於民國
102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林育義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3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03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㈢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3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7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案件,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98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4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㈤㈥所示案件,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8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7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4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年
6月、1年1月及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
4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綽光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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