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 林志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琮諺王齊彬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9,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4,06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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