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反訴原告 郭陳幼娥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反訴被告 郭約翰
李珮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各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53/20000、同小段1120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房屋應有部分1/2(下分別稱系爭土地、房屋,合則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相近建物型態、路段、屋齡,於反訴起訴前近1年之房屋及土地實價登錄交易記錄,平均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而系爭房屋之面積為110.6平方公尺,依此估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1756萬4663元(計算式:110.6㎡*0.3025*525000元=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柒佰伍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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