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孝源
黃柏諺黃冠傑陳景暉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432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湖簡字第118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孝源、黃柏諺、黃冠傑、陳景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前開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