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源信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弘葦企業有限公司等8人間請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7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