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 張芝芳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逸群 、 陳昕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