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 徐五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正本(包括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收受迄未補正,本院無從查知無法送達之原因為何,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