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鄭尹鈞 、 邱俊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