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聲請人賀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萬民力相對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與中悅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悅公司)就聲請人承造之微風南山廣場機電工程工程款負連帶給付責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工程合約書,與聲請人簽訂合約者係中悅公司,並非本件相對人,另一聲請人提出之工程疑義聯繫單,則為相對人與中悅公司對施工內容所做書面確認資料,亦無相對人就工程款應與中悅公司對聲請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約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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