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宜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065元(計算式:503,963+1,359,102=1,863,0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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