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儲惠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蒲天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 周玉瑤 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