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十四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簽立之「訂定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貴行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即拋棄關於法院管轄之抗辯權):」,此有訂定借款約定條款在卷可稽,而原告係設址於新竹市○○路○○○號,此復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可按,兩造自係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B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B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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