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溪口鄉公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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