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6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告 王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7877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3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13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8日止(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9,53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1

8,180元

自10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8,180元

自10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23,775元

自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合計

40,135元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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