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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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淇民
陳泊瑋黃恒定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川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另訂於民國103年3月26日下午4時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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