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金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金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金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7日│104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79│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7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149│105年度訴字第83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7日│105年10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149│105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號│││├────┼──────────┼──────────┤││判決│105年3月28日│10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