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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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徐孟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