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玉玲
輔助人 王唯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德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0日112年度南簡字第9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