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86號原告華中晶站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鈴雅 被告 張菱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6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