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9號上訴人 詹麗蓉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二編號2「本院勘驗結果及照片之頁碼」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規定,及司法院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威而鋼」之實際數量為189錠,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見本院卷第53頁之勘驗筆錄),故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98年度藍保字第1426號,見偵查卷第2冊第53頁)有所誤載。至勘驗所拍照之照片1-1至1-9(本院卷第70至79頁)並非將此部分「威而鋼」偽藥全數拍攝入鏡,故原判決附表三此部分記載並無錯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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