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俊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判決已於同年5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邱俊義設於屏東縣○○鄉○○村○○街○號之住處,並由上訴人之父邱信得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憑,且上訴人斯時亦無在監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自100年5月10日當日起,已生送達本案刑事判決之效力,上訴人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及扣除在途期間4日,其上訴期間乃至100年5月24日屆滿,而100年5月24日為星期二,非屬放假日,故10
0年5月24日即為本件上訴期間屆滿日。惟上訴人遲至100年5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蓋有上開日期章戳之刑事上訴狀1份可證,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