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松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53號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暸鈞院104年度訴字第1553號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庭期內容,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53號給付價金事件之原告,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並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用途,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並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益銘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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