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劉美秀 被告 黃慶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166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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