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金重訴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楊俊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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