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 詹麗玉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被告 鄭明君 被告 鄭瑞躍 被告 曾麗芬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被告 蘇美珠 被告 李綜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應增列被告蘇美珠住桃園縣○○鄉○○村○○鄰○○路○段
○號3樓之2被告李綜宸住桃園縣○○鄉○○村○○鄰○○路○
段○○號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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