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翔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智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楊智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所侵占之NOKIA行動電話1具業由被害人 張順安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查卷第16頁)在卷可參,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