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54號

原告萬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鈞哲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官逸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