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自民國88年12月27日間起至90年1月31日止,因連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274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580號、90年度偵字第354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