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79號原告 陳澤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551萬3,697元及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49元(計算式:55,648元×1/3=18,5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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