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卓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