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8號

原告 張連璋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聯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3,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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