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逸軒 溫泉天廈A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哲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 相對人楊哲魁座落聲請人社區之建物門牌號碼,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楊哲魁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