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2號
原告 蘇昱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雨霏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2號
原告 蘇昱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雨霏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