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9月初起至10月上旬某日止,犯刑法第344條之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更(一)字第10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380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審判長法官林慶煙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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