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039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 魏貽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對債務人魏貽勳之請求權依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