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845號債權人甲○○
寄桃園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時君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債務人及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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