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1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甲○○就聲請狀所附附表編號1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及證明文件。
2.若債務人甲○○不負連帶清償責任時,併更正請求事項之聲明。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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