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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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晉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胡晉維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聲請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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