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煒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50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煒正於民國112年3月初某日,基於侵入住宅及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告訴人AB000-K11211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同意,持與告訴人交往期間告訴人交付之住處鑰匙,侵入告訴人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處(真實地址詳卷,被告所涉侵入住宅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在臥室天花板安裝針孔攝影機,竊錄告訴人於臥室內更衣時所露出之身體隱私部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嗣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於112年3月初某日,基於侵入住宅及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持與告訴人交往期間告訴人交付之住處鑰匙,侵入告訴人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處(所涉侵入住宅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在臥室天花板安裝針孔攝影機,竊錄告訴人於臥室內更衣時所露出之身體隱私部分,嗣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嫌部分,經告訴人撤回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本案雖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其實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案(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3、2174號判決第5頁),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針孔攝影機設備1組2記憶卡1張3臺灣之星門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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