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書韻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5084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574號、98年度緩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唐書韻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6日以98年度偵字第5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5月3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5240號處分書各1份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084號卷內,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639號等執行卷查核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受刑人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亦據受刑人於偵查中供明在卷,並有扣案物品目錄表、證人 黃文通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等證據各1份附於前開偵查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附表┌─────┬───────────┬────────┬─────┐│商標圖樣│商標權人│侵害商標物│備註│├─────┼───────────┼────────┼─────┤│LOUIS│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仿冒LV肩背包壹個│士檢98年度││VUITTON│LOUISVUITTON││保管字第│││MALLETIER││125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