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文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棋祿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71,3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5,55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25,0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