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1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