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王錦緞
王順天 王順造 王錦玉 王順興 王錦雀 曾復徵 曾麗玲 曾佩玲 曾秀玲 曾藍瑩 曾韶章 王蕭閃 王維昌 王秀鳳 王秀珠 王秀琴 郭怜汐 王致翔 王致淵 王景楠 周得安 周小玲 周孟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洪宗棋 戴妙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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