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號

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務人 黃進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57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