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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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告 黃惠真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

代表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公路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2年度簡字第10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經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日送達原告;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12月2日113年度地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並於113年12月30日確定,有各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案件查詢明細等附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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