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9號
聲請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毒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214號刑
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維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毒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令聲請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確定,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而有違憲疑義,爰聲
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確定終局裁定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
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
終局裁定違憲,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另聲請書雖載明代理人 劉文德 ,然並未提出委任書,亦未指
定其為送達代收人,爰依法對聲請人本人為送達,附此敘明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