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20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代理人 陳家勝 債務人 許枝元
許進忠
一、債務人許枝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枝元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進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